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歡迎于2024年4月2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413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5年3月20日
銅陵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三章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四章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防治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經費投入,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高機構履職能力。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二)對禁用區域內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排放分類管理;
(三)發布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檢測情況和有關數據;會同數據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托本市大數據平臺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數據庫,實現排放檢驗、監督抽測、超標查處、維修治理等數據信息共享。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機動車排放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成品油經營單位銷售車用燃料、氮氧化物還原劑和車用油品清凈劑等有關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商務、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社會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相關公益宣傳,倡導低碳、環保出行,增強公眾的污染防治意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倡導市民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方式綠色出行。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能源配套設施建設,逐步擴大新能源、清潔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公交、環衛等行業應當率先推廣使用新能源動力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倉儲物流、港口碼頭、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優先選用新能源動力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八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九條 本市在用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本市執行的國家、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的污染物。
第十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不得損害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裝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前款所列產品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示銷售產品的有關標準。
第十一條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應當定期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有檢驗資質機構出具的油氣排放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正常運行。
禁止擅自拆除、更改、運行中關停及破壞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應急措施,明確限制行駛、使用的區域和時段,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排放檢驗不合格情形包括現場檢測、電子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方式檢測檢驗不合格的。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不進行排放檢驗。
第十五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定,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
(二)按照規定的檢測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
(三)不得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通過安裝作弊軟件、更換車輛上線檢測等弄虛作假的方式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四)保證監控設備的正常、有效運轉,不得遮擋或者擅自調整監控設備位置,不得損壞或者刪除視頻錄像資料;
(五)按照國家制定的規范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和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執法,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采用電子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采用技術手段檢驗疑似不合格的情形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核查確認,并出具書面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查處。
監督抽測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計量技術規范,采用檢定或校準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確認設備能夠滿足檢驗檢測要求。檢測數據具備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抽測結果不符合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有資質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維修治理,并到檢驗機構復檢。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市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維修企業名錄,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選擇。
第十九條 從事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業務的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配備符合標準的檢測維修設備和專業維修技術人員,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不得提供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服務;不得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四章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編碼登記。
新購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在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編碼登記。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完成信息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按照統一編碼規則發放環保號牌。非道路移動機械報廢或者編碼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其登記人應當及時申請注銷或者變更。
各相關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編碼登記: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商品混凝土攪拌、非煤礦山生產經營等活動中使用的;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部門負責對能源礦產資源開采、地質環境治理、自然保護地和收儲土地整理,以及林業生產等活動中使用的;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拆除、維護工程以及園林綠化等活動中使用的;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程、港口、碼頭,公路養護和綠化作業,以及客運、物流運輸等活動中使用的;
(五)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使用的;
(六)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建設等活動中使用的;
(七)商務部門負責大型商場超市、蔬菜水果批發市場等場所中使用的;
(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環境衛生,生活、建筑垃圾管理等活動中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用電子標簽、電子圍欄、排放監控等技術手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系統對編碼登記、排放檢驗等情況進行日常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使用地等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檢驗。經檢驗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水利、商務等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水利、商務等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日常監管活動中,發現正在運行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可見排放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作業機械進行排放檢驗和維修養護,確保作業機械達到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并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從事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的維修企業應當提供安全可靠、質量合格、符合要求的維修治理產品和設備,配備專業維修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排放檢測及診斷維修設備,確保維修后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穩定達標排放,并妥善保存維修記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每臺機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非道路移動機械未進行編碼登記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機構、維修單位在排放檢驗、維修中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條例所稱機動車輛,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業鉆探設備,工程機械(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挖掘機、打樁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平地機、叉車等),農業機械(大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機場地勤設備等。
(三)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料系統向大氣排放各種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四)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是指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而安裝的曲軸箱強制通風、機動車排氣凈化、燃油和燃氣蒸發控制等裝置。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
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起草說明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會議安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向會議說明《銅陵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起草情況,請予審議。
一、立法必要性
2018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指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明確目標任務,到2020年使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要打幾場標志性的重大戰役,打贏藍天保衛戰,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等攻堅戰。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6月,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7月,國務院頒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規定要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2019年1月,生態環境部等11個部門聯合發布《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要求各地根據監管需要,制定出臺機動車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防治我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我市有必要制定移動源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為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法規支撐。
一是持續改善空氣質量的需要。近年來我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2023年PM2.5平均濃度達到32.5微克/立方米,雖然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35微克/立方米),但2024年截止11月底全市PM2.5平均濃度同比上升7.0%,存在著反彈惡化和超標的風險。當前,污染防治攻堅戰已經進入“精確制導”式治理的新階段。隨著我市產業和能源結構不斷調整,工業企業超低排放已得到改造和深度治理,但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以下簡稱“非道”)在本地污染源排放中所占比重進一步增加。根據我市PM2.5源解析研究成果,機動車和非道排放了全市25%的PM2.5和20%的氮氧化物,對公眾健康造成較大危害。
二是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的需要。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機動車、非道污染防治在法律上做出了原則規定,但隨著機動車、非道污染防治工作的推進,重型柴油車污染嚴重、機動車檢測機構違規檢測、機動車檢驗與維修閉環管理不到位、非道路移動機械底數不清、監管體系和監管方式不完善等突出問題,有必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并提出立法對策,不斷提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三是進一步強化部門聯動的需要。近年來,我市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增長,非道數量不斷加大。截至2023年底我市登記注冊的機動車保有量29.9萬輛,已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0.5萬臺。一方面,機動車尾氣排放遙感監測、路查路檢,以及機動車檢驗與維修、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監管等需要多部門共同配合,但由于法律法規規定不細等原因,查而不管、查而不罰的問題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由于非道管理涉及部門多,加上管理體系未建立,非道的多部門共同監督管理基本是空白。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立法計劃安排,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相關規定成立了該法規草案起草小組,通過實地調研、召開會商會、至合肥學習交流、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以及向縣區政府、市直部門等書面征求意見等程序后,起草了法規草案相關條文,于11月28日經局長辦公會和局黨組會研究后形成法規草案送審稿,并向市政府報送。
為了保證《草案》起草工作順利推進,我局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啟動立法審查程序,11月將草案送審稿通過市司法局官網、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書面征求縣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等19家單位意見,并針對重點問題與相關部門進行了分析論證。根據各方意見和建議,與起草部門先后進行3次會商,進行專項修改,同時委托市交通運輸局向銅陵華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11家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征求意見,并就法規草案修改稿召開了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基層管理部門、法律專家等參加的立法咨詢論證會,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措施和專業性問題進行了論證座談。根據各方意見和建議,我局與市生態環境局對法規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此次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文本。
三、起草依據和主要內容
《草案》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鑒了江蘇、吉林、寧夏等省和合肥、蕪湖、淮南、北京、西安、武漢、六盤水等城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的立法措施。
《草案》共六章三十二條,分為總則、預防和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總體上是依據或者參考國家法律、省級法規、省政府規章的規定,并總結我市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成功經驗,重點內容如下。
(一)關于政府責任。《草案》明確“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經費投入,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高機構履職能力?!保ǖ谌龡l)
(二)關于部門和相關單位職責。《草案》明確“市生態環境部門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二)對禁用區域內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排放分類管理;(三)發布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檢測情況和有關數據;會同數據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托本市大數據平臺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數據庫,實現排放檢驗、監督抽測、超標查處、維修治理等數據信息共享。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機動車排放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成品油經營單位銷售車用燃料、氮氧化物還原劑和車用油品清凈劑等有關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商務、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有關工作?!保ǖ谒臈l)
(三)關于預防和控制
《草案》從新能源使用、達標經營、達標行駛、油品達標、油品檢測、排放控制、應急限行,加大新能源車輛的推廣,加強車輛、油品、排放控制等方面,從源頭預防和控制移動源大氣污染排放。(第二章)
(四)關于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草案》從排放檢驗、檢驗機構、監督抽測、不合格維修、維修名錄、維修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重點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和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執法,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采用電子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采用技術手段檢驗疑似不合格的情形由生態環境部門予以核查確認,并出具書面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查處?!保ǖ谌拢?/font>
(五)關于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草案》從編碼登記、監督措施、協同監管、使用要求、維修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第三章)
(六)關于法律責任。《草案》在吸收國家法律、省級法規相關法律責任條款基礎上,為有利于執法部門監管,新增規定“違反本條例非道路移動機械未進行編碼登記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
四、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編碼登記。由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在法律和制度層面尚不健全,編碼登記工作遠遠做不到全覆蓋,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存在較為嚴重的監管漏洞,《草案》在第四章第二十條規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編碼登記。新購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在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編碼登記。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完成信息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按照統一編碼規則發放環保號牌。非道路移動機械報廢或者編碼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其登記人應當及時申請注銷或者變更。各相關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使用人進行編碼登記:(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商品混凝土攪拌、非煤礦山生產經營等活動中使用的;(二)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部門負責對能源礦產資源開采、地質環境治理、自然保護地和收儲土地整理,以及林業生產等活動中使用的;(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拆除、維護工程以及園林綠化等活動中使用的;(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程、港口、碼頭,公路養護和綠化作業,以及客運、物流運輸等活動中使用的;(五)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使用的;(六)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建設等活動中使用的;(七)商務部門負責大型商場超市、蔬菜水果批發市場等場所中使用的;(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環境衛生,生活、建筑垃圾管理等活動中使用的。”
(二)關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要求“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水利、商務等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日常監管活動中,發現正在運行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可見排放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font>
(三)關于誠信懲戒。規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機構、維修單位在排放檢驗、維修中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