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實施〈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辦法(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實施〈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辦法(修改稿)》已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次審議。歡迎于2024年5月3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415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4年4月30日
銅陵市實施《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辦法(修改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建設與維護、運營管理與服務、安全保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根據《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職責】 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責任主體,應當在城市規劃、財政政策、用地安排、設施建設和維護、技術裝備、運營服務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年度計劃;
(二)制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應急預案;
(三)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定期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四)根據社會公眾和優化公交線網的需要,指導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提供定制公交等服務。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財政、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保障】 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五條【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
(一)車站、碼頭等交通設施;
(二)政務服務中心、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區(點)、體育場(館)、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
(三)規模居住區、產業園區;
(四)其他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場所。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批上述涉及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配套建設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獨立建設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項目,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第七條【站點、站牌設置】 城市公共汽車站點應當根據道路條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合理設置。在住宅區、醫院、學校、大型商場、村鎮的出入口或中心位置可優先設置站點。
城市公共汽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高峰平峰段行車間隔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空军c的名稱、開往方向、票價、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八條【智能化建設】 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智能化建設,優化公眾出行信息服務、智能支付、車輛運營調度管理、安全監控和應急處置等信息化系統,加快智慧公共汽車客運發展。
第九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維護】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應當對場站等服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定期進行維修、保養、保潔,保持其整潔干凈、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條【線路確定與優化】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客流調查和線路普查,對線網布局狀況進行評估,提出優化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在節假日、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可以增加或者調整客運班車發車線路、班次、??空军c。
第十一條【線路臨時變更】 因道路交通管制、基礎設施建設、重大活動、突發事件等影響,需要臨時調整運營線路、站點、時間或者暫停運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過網絡信息發布、站點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公眾出行需求。
第十二條【公交客運汽車空調啟停規范】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空調啟停溫度標準。在車廂內溫度達到啟停標準時,駕駛員應當啟??照{。
第十三條【免費乘車情形】 下列人員免費乘車:
(一)現役軍人、因公致殘人民警察;
(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的人員;
(三)盲人、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
(四)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
(六)獲得銅都英才卡、“銅陵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員;
(七)持有《銅陵市無償獻血榮譽證》的人員;
(八)其他享受免費乘車政策的人員。
第十四條【多樣化服務】 鼓勵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利用運力資源,提供通勤、通學等多樣化定制公交服務。
第十五條【司乘人員服務規范】 司乘人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紀守法,聽從指揮調度;
(二)按規定佩戴相關工作標識;
(三)安全文明駕駛,熱情暖心服務;
(四)按照核定的運營線路、車次、時間運行,依次進站???,不得到站不停、拒載乘客、滯站攬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點外隨意停車上下乘客;
(五)準確播報線路起始站名稱、車輛行駛方向和途中本次??空荆c)和下一次??空荆c)名稱;
(六)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提供可能的幫助;
(七)遇到突發事件,應當及時疏散、搶救乘客;
(八)國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其他服務規范。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將上述規范作為內部規章制度納入企業的考核評價體系,制定相應的獎懲標準,并作為對司乘人員績效獎懲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運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一)合規經營,接受監管;
(二)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制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運營安全操作規程,定期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
(四)完善監控系統,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安全動態監管;
(五)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對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六)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七)在公共汽車客運站場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攜帶物品的目錄;
(八)在公共汽車內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配備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等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
(九)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制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司乘人員身心健康要求】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關注司乘人員的身體、心理健康,每半年做一次身體健康、心理健康檢查和評估;發現其身體、心理狀況不適合從事駕駛的,應當及時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暫停工作。
第十八條【禁止擾亂客運秩序行為】 禁止下列擾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攜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引起心理不適的寵物乘車;
(二)在車廂內吸煙、飲酒、吃食、隨地吐痰、乞討、亂扔廢棄物,向車外拋撒廢棄物,外放手機聲音,從事營銷活動;
(三)攜帶管制刀具或者易爆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以及其它容易危及乘客和車輛設施的物品乘車;
(四)將身體任何部位及物品伸出公共汽車車外;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十九條【禁止影響車輛正常運營、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禁止下列影響車輛正常運營、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辱罵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從業人員;
(二)不聽勸阻,惡意爭吵,影響車輛正常運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四)擅自駕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公共汽車;
(五)社會車輛無故在公共汽車站點及距離站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內停靠;
(六)其他影響車輛正常運營、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協同監管、聯合執法等機制,加強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擾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秩序、危害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防控安全風險、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交成本規制】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成本規制辦法;成本規制應考慮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職工收入的正常增長。
第二十二條【從業人員待遇】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勞動力市場價格相適應的調整機制,落實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與政策。
第二十三條【投訴、受理和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分別建立完善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訴。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影響車輛正常運營、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勸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按照立法程序的規定,認真梳理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之后,法工委針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對象中相對困難群體、中老年群體、未成年人占大多數的特殊實際,采用在基層立法聯系點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并分類歸整分析了這些意見建議。通過分析上述兩種意見建議,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中存在的焦點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即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建設(含智慧公交建設)與維護、運營管理與服務、安全保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受上述意見建議的啟發,在認真學習《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國務院和國家相關部委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交相關政策基礎上,法工委認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雖然是個老課題,但時代進步對其賦予了新內容,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面臨著發展新機遇,作為政府興辦的傳統服務業,人民群眾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尤其是其服務質量水平有了新期盼。同時,我市在執行省條例、落實國家發展政策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方式根據銅陵實際情況對上位法律、法規作出補充,并借此將國家相關政策法定化。為達此目的,本著小切口立法的要求,經與起草部門充分討論,這次修改對《銅陵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全面整理,建議將草案名稱修改為《銅陵市實施〈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辦法》,以便于提高本次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條文安排上主要針對目前我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中受到廣泛關注的四個方面問題,看準一條寫一條,盡量做到合理適度,對上位法特別是省條例已經明確的事項,原則上一律不再重復,并據此對原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修改稿”。4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聽取了本次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4月24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F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次重點修改的內容
1. 將法規名稱修改為《銅陵市實施〈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辦法》。
2. 刪除了上位法有明確規定且非必要重申的內容。如鄉鎮人民政府職責、公交專用道設置、經營企業選擇及運營服務協議簽訂、客運經營企業不能正常運營的應急措施等。
3. 刪除了原草案中行政處罰內容。因該部分內容均屬于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情形,故統一納入到“指引條款”之中,即修改稿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新增了以下內容
(一)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方面
一是根據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存在的問題和實際需要,修改稿第四條規定:“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以劃撥方式供地?!?/p>
二是為保障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得到落實,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批上述涉及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蓖瑫r,第六條要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獨立建設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項目,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p>
(二)運營管理與服務方面
一是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的監管。針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服務意識不強、服務質量不高的問題,修改稿在第十六條中要求,經營企業應當合規經營,接受監管,同時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制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管理的規定。
二是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對司乘人員的監管。針對司乘人員營運服務中不安全、不文明、不規范行為,修改稿第十五條就司乘人員服務行為規范進行全面、詳細規定,增加了“遵紀守法,聽從指揮調度;安全文明駕駛,熱情暖心服務”等內容,并要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將上述規范作為內部規章制度納入企業的考核評價體系,制定相應的獎懲標準,作為對司乘人員績效獎懲的依據之一。
三是針對節假日、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市民乘車難問題,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節假日、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可以增加或者調整客運班車發車線路、班次、??空军c?!?/p>
四是為了提高線路臨時變更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針對性,修改稿在原草案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信息發布要求,修改稿第十一條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過網絡信息發布、站點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告線路臨時變更相關信息。
五是針對群眾反映公交車輛空調使用不夠科學、不及時的問題,修改稿第十二條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空調啟停溫度標準。在車廂內溫度達到啟停標準時,駕駛員應當啟??照{?!?/p>
六是明確免費乘車人員范圍。修改稿第十三條集中列舉分散在我市各個現行政策文件中的免費乘車情形,將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的人員,獲得銅都英才卡、“銅陵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員以及持有《銅陵市無償獻血榮譽證》的人員等納入免費乘車人員范圍。
七是針對企業、學校等社會通勤個性化需求,修改稿第十四條規定:“鼓勵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利用運力資源,提供通勤、通學等多樣化定制公交服務?!?/p>
(三)監督與保障方面
一是針對因司乘人員身心健康問題而引發運行安全問題,修改稿第十七條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關注司乘人員的身體、心理健康,每半年做一次身體健康、心理健康檢查和評估;發現其身體、心理狀況不適合從事駕駛的,應當及時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暫停工作?!?/p>
二是為保障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和福利待遇,提高司乘人員工作積極性和服務質量,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勞動力市場價格相適應的調整機制,落實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與政策?!?/p>
(四)法律責任方面。修改稿在刪除原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條款的同時,對《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中未就影響車輛正常運營、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設定法律責任的情況,修改稿第二十四條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文字和個別條款順序的修改,不再一一說明。對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以反饋清單予以一一回應。
以上說明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