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審議。歡迎于2024年2月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413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4年1月4日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城市規劃區、樅陽縣縣城規劃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農村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概念定義】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的餐廚垃圾產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等。
第四條【工作原則】餐廚垃圾管理實行黨政推動、社會參與、屬地管理、綠色發展,逐步實現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合理安排餐廚垃圾收運及處置設施建設,落實經費保障,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和綜合利用政策。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運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衛生健康、商務部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行業自律】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行業自律規范。
第八條【倡導鼓勵】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垃圾資源化產品。
第九條【處置付費】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收費制度,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服務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服務協議】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協議。
第十二條【產生者義務】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放入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潔、完好、密閉和周邊環境衛生,不得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不得將非餐廚垃圾作為餐廚垃圾投放;
(二)向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及時交付餐廚垃圾;
(三)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收運單位義務】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三)在收集過程中文明作業,作業完成后及時復位收集容器,清理作業場地;
(四)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垃圾統一標識,并保持整潔完好;
(五)餐廚垃圾運輸過程中應當密閉化運輸,不得拋灑滴漏;
(六)將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轉運或者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和處置;
(七)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并每月向市和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處置單位義務】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協議約定接收餐廚垃圾;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三)利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并每月向市和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聯單制度】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
聯單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
第十六條【告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者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給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統一收運,并在日常監管中進行督促。
第十七條【應急機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急預案,建立相應應急機制。
餐廚垃圾分類收運和處理單位應當根據生活餐廚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聯合執法】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餐廚垃圾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投訴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辦理并予以答復。
第二十二條【罰則-未經許可】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罰則-擅自交付】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未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罰則-臺賬及聯單制度】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七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六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處置單位未建立臺賬或未執行聯單制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罰則-管理人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指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起草說明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會議報告《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起草情況,請予審議。
一、立法必要性
餐廚垃圾管理問題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餐廚垃圾若處置不當,不僅容易造成環境污染,也為“地溝油”非法回流到餐桌等食品安全問題提供了可乘之機。2016年4月銅陵市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投入試運行以來,餐廚垃圾處置能力不斷提高,截至2023年11月30日累計回收餐廚垃圾19.74萬噸。2020年2月我市出臺了《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正式施行,實施以來市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化監管,每年開展多次餐廚垃圾專項整治行動,日常安排值班人員對餐飲企業進行夜間巡查,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取締,對不按要求排放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予以處罰,對夜間偷盜泔水的行為進行打擊,今年查獲違法收運廢棄食用油脂約4500公斤,立行整改餐飲單位50余家,指導2000多家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與收運企業簽訂了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協議,對餐廚垃圾資源循環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市餐廚垃圾產生量逐年大幅增加,生態環境及食品安全問題仍然面臨較大挑戰,亟需將《辦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餐廚垃圾管理提供法律上保障。
一是進一步規范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制度,建立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聯單管理制度。《辦法》實施兩年期間,存在部分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市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部分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與外地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協議,以上現象造成了在我市產生的餐廚垃圾數量、去向和處置結果等不明的情況,加大了監管難度,故需要在制度層面予以完善。
二是適時依法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收費制度。因政策原因,目前我市尚未對餐飲服務行業征收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費用,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由政府購買服務,每年地方財政支付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1200余萬元(餐廚垃圾補貼800余萬元,廚余垃圾補貼400余萬元)。預計隨著餐飲服務行業的進一步發展,相關費用將進一步增加,根據產生者付費原則,餐飲服務行業在享受發展紅利的同時,有義務承擔部分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費用。同時通過經濟手段調節,有利于餐廚垃圾源頭減量。
三是管理過程中,偷運泔水、夜間偷油問題突出、屢禁不止,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擅自收集運輸餐廚垃圾這一行為沒有處罰手段(尤其是對個人),為“地溝油”“泔水豬”回流餐桌埋下隱患,通過本次立法將此類行為列入禁止性行為,在法律責任上予以規定。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立法計劃安排,市城管執法局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至滁州學習交流、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以及向縣(區)政府、市直14家部門書面征求意見等程序后,組織起草并向市政府報送了《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法規草案送審稿。啟動立法審查程序后,市司法局通過多輪征求意見、召開立法調研會、論證會等形式,與市城管執法局多次修改完善,2023年12月11日,經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最終形成此次提交會議審議的文本。
三、起草依據和主要內容
《草案》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章、文件,同時借鑒了滁州、淮安、柳州等地市的立法經驗。
《草案》共二十七條,不分章節,主要從適用范圍,工作原則,政府職責和部門職責,行業自律,處置收費,服務許可和服務協議,產生者、收運單位、處置單位義務,聯單制度,告知機制,應急機制和禁止行為,監督檢查和聯合執法,投訴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我市餐廚垃圾的管理進行規范。總體上是依據國家法律、省級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在總結我市《辦法》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并結合我市實際進行細化和補充,重點內容如下:
(一)關于黨的領導。《草案》在明確餐廚垃圾管理的工作原則時,強調要“黨政推動、社會參與、屬地管理、綠色發展”(第四條)。
(二)關于工作職責。《草案》明確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承擔餐廚垃圾管理的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在餐廚垃圾管理中提出具體工作要求;原則上規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明確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行業自律規范(第五、六、七條)。
(三)關于處置收費。《草案》規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收費制度,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第九條)。
(四)關于服務許可和服務協議。《草案》明確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草案》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協議(第十、十一條)。
(五)關于聯單制度。《草案》明確在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實行聯單管理制度(第十五條)。
(六)關于應急機制和禁止行為。《草案》明確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及餐廚垃圾分類收運和處理單位都應建立應急預案或應急制度(第十七條)。《草案》對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單位停業、歇業進行了程序性規定(第十八條)。
(七)關于監督檢查、聯合執法和投訴處理。《草案》明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同時要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第十九、二十條)。《草案》明確餐廚垃圾各相關管理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辦理并予以答復(第二十一條)。
(八)關于法律責任。《草案》將國家法律、省級法規相關法律責任條款進行吸納,依據《草案》進行處理(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
四、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處置收費問題。雖然我市尚未出臺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收費配套政策,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都規定了垃圾處理可以實行收費制度,所以根據上述兩法規定,授予政府根據情況發展變化可以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收費制度,從而更有利于餐廚垃圾的管理。
(二)關于未經許可的罰則。在餐廚垃圾管理的實踐中,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市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屢查不改、屢禁不止,由于上位法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導致了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中的困惑。為適應餐廚垃圾管理上的需要,《草案》參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淮安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明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關于臺賬及聯單制度的罰則。建立餐廚垃圾臺賬及聯單制度,既為了充分掌握全市餐廚垃圾數量、去向和處置結果,也為了更好實施餐廚垃圾的政府采購,完善對餐廚垃圾的監管,《草案》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計量收費的指導意見》和《滁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柳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規定,明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七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六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處置單位未建立臺賬或未執行聯單制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并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