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7日,銅陵市就《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召開新聞發布會,《條例》不設章節,共二十九條,采用地方立法形式對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進行治理。本著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圍繞銅陵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中突出問題進行規范,作出規定。該《條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確相關部門管理職責
《條例》明確了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和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規定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市場監管、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相關工作。
強化污水排放行為監管
《條例》明確了排水許可管理、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配建污水預處理設施等要求,規定了從事餐飲、洗浴、洗滌、美容美發、車輛清洗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排水戶,需要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生活污水的,應當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經許可的不得排放。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不會對居民生活產生特別影響。《條例》還規定禁止利用城市自然水體(如天井湖、西湖、翠湖等)清洗車輛、污物,并就主管部門對排水戶監督檢查活動予以規范和明確。
細化相關法律責任
《條例》設立了雨污混排,食品攤販違規傾倒生活污水,未取得排水許可證違規排放生活污水,未按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生活污水,利用城市自然水體清洗車輛、污物,未依法履行維護管理職責,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安全等七類違規行為的處罰,違反上述行為的,可以通過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等措施予以處罰。同時為保證法律責任得到有效執行和落實,避免出現行政處罰基準過高、幅度寬泛、階梯化不夠等問題,《條例》規定,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符合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此條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寬嚴相濟的管理理念,彰顯了行政執法的服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