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銅陵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12月25日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王 賓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30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銅陵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條例(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經過修改比較成熟,同時提出16條修改意見。會后,根據這些意見,法工委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并在分管領導帶領下,組織市人大常委會城建工委、市住建局等對修改稿進行修改論證。11月上旬,先后兩次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征求意見。12月10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常委會匯報了該法規立法情況。12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工委修改情況的匯報,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銅陵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12月19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明確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有意見認為,市場監管部門對電梯安裝、使用以及維保的監督管理是確保加裝電梯安全運行重要保障,應在法規中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法制委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的安裝、檢驗檢測、使用、維護保養等實施監督管理。”作為《表決稿》第五條第二款。
二、擴大輿論宣傳責任主體。有意見認為,加裝電梯的政策和典型宣傳不僅僅是文化宣傳部門的職責。法制委研究建議,將《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文化宣傳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等,開展加裝電梯的政策和典型宣傳工作,提升社會知曉度和參與度。”修改為“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加裝電梯的政策和典型宣傳工作,提升社會知曉度和參與度。”并單列作為《表決稿》第七條。
三、刪除有關書面協議內容的規定。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為避免地方立法對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為進行干預之嫌,刪除《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即“書面協議應當包括費用分擔、加裝電梯的品牌、型號及設計、施工方案,對低層住戶的優待方案,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事項,電梯使用單位、維保方式等事項。”
四、強化電梯使用單位責任。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將《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住宅電梯不得投入使用。”修改為“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作為《表決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二是增設一條法律責任,即“電梯使用單位使用電梯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作為《表決稿》第二十六條。
五、刪除排除妨礙有關規定。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上位法對民事主體間民事糾紛以及因民事糾紛引起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處理已有規定,故刪除了《修改稿》第二十五條關于排除妨礙加裝電梯行為的有關規定。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后,目前的表決稿,符合我市實際,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已作出合法處理,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以上報告和表決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附件: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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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流程圖